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強化在建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多發態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全面管理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實施下列工作:組織項目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應急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開展監督檢查、組織落實隱患整改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明確內設構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高速公路、國省道、大型水運、地方鐵路和城際軌道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必要時也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工程估算、概算、預算、投標控制價等造價文件和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提取標準不低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鼓勵我省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不低于建筑安裝費的 2%。安全生產費用用于配置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防護用品,落實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安全教育、特種設備檢驗等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條 施工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施工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實施下列工作:組織施工安全風險辨識和落實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生產費用使用、開展施工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治理、開展施工安全生產教育和應急管理等安全生產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工程項目現場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年度施工產值不足 5000 萬元的,不少于 1 名配備;
(二)年度施工產值 5000 萬元以上不足 2 億元的,按照每5000 萬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備;
(三)年度施工產值 2 億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配備。前款年度施工產值不明或者低于工程合同中標價款年平均值的,以工程合同中標價款年平均值為基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還應當滿足作業面分布等施工作業特點、施工組織難度、專業配備要求。
第六條 監理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實施下列工作:核查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專項監理細則、開展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工程項目監理安全生產負責人,專業監理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開展施工安全總體風險評估,全面辨識項目施工安全風險,建立項目風險分布圖和重大風險清單,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開展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建立合同段風險清單,制定具體的風險管控措施,落實風險管控責任人,實施全過程風險動態管控。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將風險管控工作納入施工監理計劃。
第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排查制度,不定期組織隱患排查,確定分類分級隱患清單,落實隱患整改責任人,做到隱患銷號、閉環管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暫停施工,并及時組織作業人員撤出危險區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現場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監理單位應當在發現問題的 24 小時內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對監理單位的書面報告進行處理。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根據施工風險制定針對性的安全保障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組織編制針對性的班組交底材料,按照不同工種對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監理單位相關監理人員應當參加交底。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班前教育。每日施工前,施工班組長應當告知班組作業人員當天的作業內容、安全注意要點、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事項。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深基坑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按照設計要求設置截排水和降水設施,按照規定開展深基坑沉降、位移和圍堰變形等動態監測。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夜間或者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期間進行橋梁高空危險區域施工作業。高空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正確配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安全防護設施。嚴禁高齡、患有高血壓和飲酒后的人員進行高空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隧道專項施工方案。按照設計要求開展隧道監控量測、超前地質預報,及時跟進初期支護,嚴格控制開挖安全步距;加強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監控和通風管理;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數,按照規定設置逃生通道。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把控進場施工機械設備質量,合同簽訂前做好設備狀況核查和施工機械設備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審核,組織設備進場驗收工作。架橋機、大型龍門吊、塔吊等特種設備應當安裝監控監測系統,加強使用過程的應力、位移等重要數據監測,應用物聯網技術實現設備使用狀況的預警功能。操作人員每天作業前應當對起重設備進行試吊,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大型設施設備的受力桿件、模板焊縫、螺栓螺帽、安全裝置等部位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特種設備自行檢查,并記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和大型設備特性,定期對施工單位的檢查進行專項核驗檢查,并記錄。不具備自行檢查能力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檢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建設工程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和材料的規定,不得使用淘汰目錄中的落后工藝、設備和材料。施工單位應當積極研究改進工藝、設備的安全性,并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明確規定從業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違法違規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形時的處理辦法,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項目部相關業務部門、施工班組或者個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明確具體獎懲措施,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和施工班組人員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風險管控不力、安全防護設施設置不到位、重大隱患整改不徹底和挪用安全生產經費的從業單位采取約談、掛牌督辦、行政處罰等手段,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影響較大安全生產事件的從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施工單位開展信用評價,發生亡人責任事故的施工單位年度信用評價不得評 定為 AA 級;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施工單位年度信用評價直接確定為 D 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事故主要責任人予以清退;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事故責任人按照其內部規定調離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崗位。
第二十三條 本文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0 年 11 月 30 日印發